當日開庭雖雙方就不少問題存在很多爭議,但原被告雙方整體存在調(diào)解意向,除了個別案件,大部分投資者與上市公司協(xié)鑫集成之間目前均同意通過調(diào)解方式解決目前的索賠糾紛。
審理兩大核心爭議 “由于經(jīng)過了管轄權異議程序,案件雖然2015年開始,但案件后來移送到南京,南京中院2016年2月重新受理案件,從3月開始陸續(xù)開庭。”許峰律師說,南京中院此前已經(jīng)審理了友利控股、南紡股份等投資者索賠案,均判決投資者勝訴,所以其對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的經(jīng)驗方面充滿信心。
據(jù)許峰律師介紹,從3月到6月的十多次超日太陽投資者索賠案開庭過程中,提起索賠的投資者與上市公司之間的爭議主要包括:
一、本案應該有一個揭露日還是兩個揭露日?投資者方面認為,證監(jiān)會處罰決定認定2012年10月17日被告披露了部分違法事實,應該構成一個揭露日,2013年1月23日被證監(jiān)會立案調(diào)查作為另外一個揭露日,應該分兩段計算投資者的損失,而被告方面則認為僅有立案調(diào)查日一個揭露日。
二、本案投資者的損失是否有系統(tǒng)風險因素?被告協(xié)鑫集成方面選取了其他四只股票,認為其他四只股票平均下跌了39%,所以應當扣除39%的系統(tǒng)風險。其認為具體操作應該在每個投資者的買入平均價格上減去39%;而原告方面則認為,被告無法證明什么因素導致了所謂的系統(tǒng)風險,也無法證明原告的損失是由系統(tǒng)風險導致,故對被告提出的系統(tǒng)風險不予認可,原告方面同時認為,被告選取的四只股票不具有代表性,從2011年12月16日到本案基準日的2013年2月28日,超日太陽股票累計下跌超過60%,而同期,同樣因虛假陳述被起訴到南京中院的海潤光伏股票的股價,則是累計上漲超過150%,所以很明顯,超日太陽投資者的損失是由上市公司虛假陳述造成的。
據(jù)了解,除了上述兩大核心爭議,原被告在投資者損失計算方法等細節(jié)問題上也存在一些差異,尤其被告對于投資者的交易記錄等資料提出了比較苛刻的意見,認為即使對賬單上面有投資者的姓名、證券賬號等信息,但有些沒有身份證號,故不認可這是投資者本人的資料,要求重新補充打印。許峰律師認為,被告所提要求并無道理,但考慮到盡快推進庭審程序,也盡力與投資者溝通進行了補充。
作者:余以墨 來源:投資快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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